事项名称 |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|
事项分类 | 行政许可 |
服务对象 | 全体人员 |
责任部门 | 农科局 |
联系电话 | 0482-5177797 |
办理时限 | 20 |
工作时间 | 工作日 |
办理地点 | 农科局 |
申请条件 |
(一)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、生活饮用水源地、学校、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;
(二)生产区封闭隔离,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
(三)有相应的污水、污物、病死动物、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;
(四)有为其服务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
(五)有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;
(六)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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设定依据 |
1.【法律】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》(2015年修正本)
第二十条 兴办动物饲养场(养殖小区)和隔离场所,动物屠宰加工场所,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,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,并附具相关材料。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的规定进行审查。经审查合格的,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;不合格的,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。
2.【部门规章】《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》(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公布)
第二十九条 兴办动物隔离场所、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,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,并将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报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。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,审查合格的,颁发《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》;审查不合格的,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,并说明理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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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理材料 | (一)《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》; (二)场所地理位置图、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; (三)设施设备清单; (四)文本; (五)人员情况。 |
材料格式、份数 | 2 |
签字盖章要求 | 需签字盖章 |
表格填写说明及示范文本 | 1 |
收费标情况 | 无 |
是否网上办理 | 否 |
监督电话 | 5135577 |
注意事项 | 1 |
1